在澳大利亚,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否则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转让,也是需要支付印花税(stamp duty/transfer duty)。那么在婚姻关系或者说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双方财产分割而带来的房产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婚姻法案(Family Law Act 1975)以及新南威尔士州1997年税法(Duties Act 1997)第68条的规定,由于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破裂而导致的财产转让,在下述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无可挽回的破裂或者已经撤销或离婚。
双方有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婚姻法第90B,90C 或者90D条款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 made under section 90B, 90C or 90D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75)。如果是事实婚姻,则需要有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婚姻法第90UB,90UC 或者90UD条款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协议。或者
有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婚姻法而由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或者
有税局局长认可的因婚姻解除、废止或破裂而做出的分割婚姻财产的协议。
该财产转让必须严格遵照上述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进行;
财产转让的受让方需要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或者双方的孩子,或者是孩子的信托受托人(trustee )或者是破产一方的信托受托人。
如果您已经支付了印花税,但是事实上您有资格申请免除,您可以在转让后的五年内申请退款。
如果受让人是海外人士,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附加税(Surcharge Purchaser Duty)呢?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1997年税法(Duties Act 1997)第104ZH条规定,税局局长必须重新评估并返还任何符合第68(4), (4AA)或者(4A)规定的转让或者协议,即由于婚姻或者事实婚姻破裂造成的房产转让的印花税附加税。因此,当受让人是海外人士,在此情况下获得的房产无需缴纳印花税附加税。
除了上述讨论的印花税事宜,海外人士还会涉及到FIRB申请的问题。FIRB的全称是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这个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审核在澳的海外投资。海外人士在澳购买房产前一般需要首先获得FIRB批准。那么由于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的房产转让,如果受让方是海外人士,是否需要获得FIRB批准呢?
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第三部分规定了特定行为可以享受FIRB豁免。其中第29条规定依据法律或由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合法转让享有FIRB豁免。请注意,法院判决的转让是非双方自愿行为下的结果。
因此,离婚诉讼中,法庭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79条判定的房产转让的判决书,属于第29条规定范围,可以享受FIRB豁免。而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即便有法院盖章,鉴于其本质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所以不在第29条规定范围内,受让的海外人士仍需申请FIRB 审批。同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协商,也不在FIRB 豁免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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