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项目中,开发商必须确保商品及服务税("GST")的正确计算和支付。尤其,在项目的一开始做好充分的计划,保证从始至终的正确是至关重要的。
现行GST相关法律
您是否需要注册GST?
房产开发时,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您必须注册GST:
· 一个财政年度内,您的营业收入超过或可能超过 $75,000;
· 您开发土地或房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澳洲税务局("ATO")可能会将该项目视为 “从事房产开发的生意”)
已注册 GST 的个体或公司在完成开发后出售物业时,有义务在售价基础上收取额外 10% 的GST税费。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您很可能是需要注册GST的。
"从事房产开发的生意" 是什么意思呢?
ATO 在判断您是否 "从事房产开发的生意" 时会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 不断购买、翻新和出售房产以获得利润
· 开发商持有这片土地的时间长度
· 该房产是否或者曾经是您的家庭住宅
· 该土地是否曾经被开发过
· 购买土地时的您的意图
何时该注册GST呢?
您可以在以下情形中注册GST:
1. 当房产被出售时,或
2. 房产开发项目开始时。
如果您在项目开始时注册了 GST,您很可能可以在项目的过程中根据您的成本申请 GST 抵免额。这些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土地收购成本等。这些抵免额可用于抵消您即将支付的 GST。
房地产开发中的GST免征
一般来说,现有住宅物业的销售一般免征GST。但是,如果您对该物业进行了开发,则出售房产时可能不会享有GST免征。
而对于开发商来说,经常会从个人购买其家庭住宅物业用于房产开发项目。由于是家庭住宅的关系,买卖的过程不产生GST。例如绝大多情况下,卖家没有注册GST,开发商也无从申请GST抵扣,但是,当开发商在出售开发过的物业时,仍需要支付GST的。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您可考虑主要从以下两种策略来规避为该房产开发项目支付 GST:
1. 差额计算法;和
2. 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出售。
差额计算法 (Margin Scheme)
差额计算法是将您应付给 ATO 的 GST金额降至最低的有效方法。
根据差额计算法,ATO 只要求开发商就销售的利润部分支付 GST。
举例
您从一对即将搬离澳洲的夫妻那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澳币的房产,经过对房产进一步开发后,以210万澳币的价格出售。
利润部分的金额为110万澳币。在差额计算法下,您只需支付这部分的GST 10万澳币。(1/11 * $1,100,000)。
如果没有使用差额计算法,您则需要支付最终售价的GST,也就是190,909.09澳币 (1/11 * $2,100,000)。
通过差额计算法,您节省的GST金额超过了 9万澳币。
使用条件
何时可以使用差额计算法呢?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您极有可能享受差额计算法带来的GST减免:
· 您在 2000 年 7 月 1 日之前购买了开发用地(GST相关法律首次生效的时间点)
· 如果在 2000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购买该开发用地:
- 该开发用地的卖家没有或者不需要注册 GST
- 房产作为现有住宅购买
- 房产是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购买
- 房产作为免消费税的农业用地购买,或
- 房产在差额计算法下购买
当然在使用差额计算法前,以下条件仍需满足:
· 您和买方都必须同意使用差额计算法
· 自 2005 年 6 月 29 日起,以上协议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在交割日或交割前注明在合同上
· 房产过户后不得撤销以上协议(参见 ATO ID 2010/83)
持续经营情况下的出售 (Sale of Going Concern)
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出售的房产正在被出租,则可以视为持续经营情况下的免GST销售。
如果该房产将会被持续出租,则房产的销售可享受GST免征。
但是,这样做的不足之处是可以申请 GST 抵免的额度有限。
举例
您购买了一块空地并在该空地上盖了10 栋联排别墅。
每栋别墅以100万澳币的价格出售。
通常情况下,出售这些空置房产将产生GST。这意味着每套房产的总售价为 110万澳币。 (1,000,000 + 100,000 GST)。
但是,如果将这些联排别墅在建成后就开始出租给租户。
那么,在出售这些出租物业时,租约也相应转移给了买方。这个房产买卖可以定义为在持续经营下的出售。
如果满足以下情况,您可以申请GST豁免:
· 您与买家都注册了GST;以及
· 您与买家双方都同意并在合同上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售价可以定在 1,000,000 澳币而非1,100,000澳币。
如果您想满足持续经营的前提,寻求正确的税务及法律建议至关重要。因为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被ATO调查并质疑,如果ATO认定该买卖并非在持续经营下的出售,则GST的对应金额是需要支付的。
律师结语
在房产开发项目中,GST 的计算和判定可能会非常复杂,不容忽视。
为保证您的开发项目顺利且最大获利,从项目一开始就制定好合理合法的策略将会使您受益匪浅。
参考文献
Division 75 of the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 Tax) Act 1999 (GST Act)
ATO ID 2010/83
GSTR 2006/8
*以上内容绝不是针对法律、理财、投资、税务等领域的个人建议。针对您所遇到的问题,如想获得相关、正确且有效的可行性建议,请务必咨询澳洲持牌专业人士!作者及Longton Legal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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