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双方律师在进行书面交流时常常会用到法律术语中”without prejudice“ 一词。在中文的语境里,它可以被翻译为 “在不影响(所有)合法权利的条件下的”。
“without prejudice”传达了一种法律特权,即双方在通过谈判来有效快速解决纠纷时的书面材料可以不被用来作为日后上庭的呈堂供词。 如果双方在谈判阶段所达成的协议中提及如“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 的法律术语, 撰写协议的一方则是想要表明双方协商有关的费用条款受特权的保护。
“without prejudice”的特权可以在证据法案1995(Cth)的第131条中找到相应的法条。
如何运用“without prejudice”的术语?
Without prejudice一般会运用在双方有诚意想要在不影响其合法权利的条件下通过协商来有效解决纠纷的时候。而律师在撰写催缴信的阶段使用Without prejudice是不妥当的。究其根本是因为追缴信本身并没有传达和解谈判的信号,它仅仅是要求对方无条件支付所欠款项。但如果追缴信内有向对方提出一定的让步则另当别论。
以此类推,仅仅是在书面上提及“without prejudice”并不意味着相关文件就可以享受到不受法庭审理的特权。其法律术语仅仅适用在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或仅仅是想要告知对方目前纠纷的状况,亦或是想要表明双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
在Hera Resources Pty Ltd v Gekko Systems Pty Ltd [2019] NSWSC37一案中,法官Ball在分析了Gekko发给对方律师的信函中提及without prejudice一词后能否有效保护当事人于对方沟通的材料不受法庭审理,法官裁定双方的文件可以作为呈堂供词,原因是双方沟通留下的文件并不是用来达成和解的材料。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和解程序时忽略了将“without prejudice”加入书面材料,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法律特权。
举个例子,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的最开始运用了“without prejudice”的术语并自始至终在往来的书面材料中提及相关术语,那么双方在整个协商过中的材料都会享受到相关的特权。 但是,如果在双方书面往来中掺杂了与协商程序不一致的因素,或是传达了任何无法满足授予法律特权的其他信息材料,那么双方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法律特权。
总结
律师在运用“without prejudice“的法律术语时,须要注意其所需的基本必要因素。 律师在撰写有关法律文件的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如 “非公开”(off the record),“机密”(confidential) 或是 “非官方”(unofficial)等容易造成歧义的词语。其后果是与对方接下来的书面来往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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